110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士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原名九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邱献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