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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崑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