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
聲 請 人 張原柔
相 對 人 佳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
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命補正後仍未繳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因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聲請人同時為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依法應由
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人代表相對人、釋明資料
,是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