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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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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68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  對  人  頂呱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