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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ary Neiman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蔡春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元寶 
一、債務人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元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