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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芷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威 


相  對  人 
債務人    晶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琪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五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