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五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
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
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
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