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長安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其大樓地下一樓之承租人而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規約第十條第一項明定繳納管理費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義務,同條第五項雖提及承租戶未繳納等語,
惟解釋上承租戶並
非義務人,故債務人既非
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請求其繳納管理費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