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1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相 對 人 信州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信州通運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