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139號
聲 請 人
楊雅惠
楊朝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楊志成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雅惠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朝盛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