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董振宏即素食天堂商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素食天堂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需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請向該處聲請查詢,不得以網路公示資料補正,需有負責人董振宏之身分證字號。該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補正,請盡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