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則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
四、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之利息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之本金,另應給付
上開債權(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等情。
惟依
前揭民法規定,債權人主張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之利息債權自不得再行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是以,債權人逾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