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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得對相對人請求車損之原因事實(如為車禍事故,應陳述事故發生車輛、時間、地點,以及受有何損害、應由相對人負責賠償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