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陳美慶
蕭如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