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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鴻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年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廖年毓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11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