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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0年11月22日陳報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請求新臺幣(下同)22,005元,與110年11月9日聲請狀請求金額
    22,500元不符,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