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
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
適用。並無提出其與
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