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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