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憲平
一、債務人志聖事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賴憲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