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
聲 請 人
盧雪華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徐駿承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雪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