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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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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業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