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築物(下稱
系爭建築物)
所有權人及承租戶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據聲請人民國110年2月1日
聲請狀所附聲請人規約第10條公共基金(即管理費)之繳納,應以
區分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依聲請人110年2月25日
陳報狀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收多易公司)
非區分所有權人,
難認收多易公司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