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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372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1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W013724、Y297142、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