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崑富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承包
相對人崑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崑公司)工程,
惟相對人未給付尾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9日
聲請狀所附為「桃園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之請款單及工程合約,而111年1月5日所述請求原因及事實為「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本院於111年1月6日命聲請人陳報請求原因及事實究為「桃園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抑或「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其於111年1月13日
陳報狀陳明前已就崑富公司未給付「桃園縣八德市陽光活力新建工程」款項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准發支付命令,並經相對人
異議以110年北小字第5161號審理中。然聲請人於111年1月5日及1月13日陳報狀皆未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承包相對人「八德市茄明里集會所新建工程」之證明文件,
是以,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