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131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桂志
宋懋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八計算之
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