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利隆上光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股東賴坤炳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院於110年2月4日命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前於110年2月18日具狀聲請選任,
嗣於110年5月11日撤回聲請,則相對人
迄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理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本院亦無從核發支付命令以送達相對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