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賴坤炳業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且相對人亦無其餘董事、股東,有
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
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110年2月20日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未預納特別代理人酬金而經本院駁回聲請,因相對人欠缺法定代理人,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