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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陞富上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宏達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為
一人公司
,其
法定代理人
賴坤炳已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有
選任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若聲請選任,亦應陳報人選,所生之費用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