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繡鴻即小青田大寶產後護理之家(原名楊善喜即
賀果悅兒產後護理之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