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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宏洋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倍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