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龔哲瑜
相 對 人 周榮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切結書退還訂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所提出
切結書為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相對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並
非負給付義務之
當事人,本院命聲請人釋明向相對人請求之理由及依據,該補正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並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卷附
可憑,依法於同年2月26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