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12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 期間內提出 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