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倪祐沁
一、債務人王湘洲應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倪祐沁應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