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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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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毅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育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684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1,3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6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