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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心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達特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依民法第258條之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依聲請狀內容,解除權意思表示尚未送達對造,本件雙方契約尚未解除,自不得請求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之權利,故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