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達特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依
民法第258條之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
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依
聲請狀內容,解除權意思表示尚未送達
對造,
本件雙方契約尚未解除,自不得請求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
回復原狀、
損害賠償之權利,故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