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聲 請 人 蔡笠煬
相 對 人 李健弘
相 對 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張美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對其連帶清償債務為由聲請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
迄未補正,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