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葉珮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供之估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聯絡人皆為雅亭商行蔡小姐
而非債務人,就對話內容觀之亦無從認定債務人應負清償貨款之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