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聲 請 人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
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小媛(Lao, Sio Wun)入出境資料,發現劉小媛(Lao, Sio Wun)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出境,
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