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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製作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睿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