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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映吉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永義 

            徐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