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然相對人
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提出之
本票(票號:CH0000000,下稱
系爭本票)影本受款人為「楊時睿」,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該筆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惟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陳報狀僅提出照片一紙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關於系爭本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