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洪詩涵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晉宇鋼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晉宇公司)簽有合約說明書,聲請人請
求償還訂金新臺幣23,20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23日
聲請狀所提出之合約說明書,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相對人晉宇公司與聲請人間,帳號「00000-0000-00000」僅為晉宇公司提供之訂金匯款帳戶,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洪詩涵為債務人,是聲請人與洪詩涵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未
臻明確。綜上,聲請人聲請洪詩涵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