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而君
白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仟壹佰貳拾柒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