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另請求精神費用及調解時之交通費用,
惟並未敘明具體內容及金額,經命補正亦未釋明,此部分之聲請
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