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地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與債務人間有關於利息利率之約定,依法僅得請求一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
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