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 請 人 陳義文
相 對 人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6月1日、同年7月6日收受
上開裁定,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