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相宇水產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景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景春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