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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相宇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相  對  人  劉景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景春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