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債務人華圓科技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2740元,專案補償款26140元,共計新臺幣38880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