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渤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