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50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高國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