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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羿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奧蒂瓦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